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易緝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易緝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緝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蔡玉雪法官簡芳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尹玉琪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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