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1617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PaoloBertamini債務人 高丹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參仟伍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4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六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高丹妮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借款期間自109年11月25日起,按月償還本息。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