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小字第502號
法定代理人 洪瑛志
訴訟代理人 蘇奕滔
被告 林明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訂民國112年10月5日下午3時之宣判期日變更為112年10月6日下午3時。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宣判期日為民國112年10月5日下午3時,因遇小犬颱風之重大事故,經屏東縣政府宣布停止上班(112年10月5日),爰依法展延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鎮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