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2年度屏小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小字第502號

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瑛志

訴訟代理人 蘇奕滔

被告 林明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訂民國112年10月5日下午3時之宣判期日變更為112年10月6日下午3時。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宣判期日為民國112年10月5日下午3時,因遇小犬颱風之重大事故,經屏東縣政府宣布停止上班(112年10月5日),爰依法展延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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