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60號原告萬壘砂石有限公司(已解散)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楊宗霖 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王慕嚴 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吳文中 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林文連 原告萬壘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水連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漢榮 律師複代理人 侯傑中 律師被告大同瓷土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得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9月1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依證人103年8月19日陳報狀,請兩造表示意見。
三、請兩造就兩造合作開採砂石及承租土地、水土保持地等地號提出相關位置圖,並將繕本送對造。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書記官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