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40號聲請人 侯嘉哲 相對人 鍾璨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三紙,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紙,發票地為台東縣○○街00巷0弄0號,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本票附表:無利息103年度司票字第140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102年9月10日│370,000元│103年8月13日│WG0000000││├─┼───────────┼─────────┼───────────┼────────┼──┤│2│102年7月29日│70,000元│103年8月13日│N0000000││├─┼───────────┼─────────┼───────────┼────────┼──┤│3│102年7月29日│70,000元│103年8月13日│N0000000││└─┴───────────┴─────────┴───────────┴────────┴──┘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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