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3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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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64號原告 李金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等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里○段○○○段○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江**等即上開219、215-7、215-21地號土地所有權人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等人之人別資料。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書記官陳映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