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司家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家補字第22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謝秉諺 上列聲請人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陳雅君(聯絡電話:00-0000000轉分機575)。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易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