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74號原告 姚琳琪 被告 陳傳傑 (已歿)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日以112年度金訴字第62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依照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判決駁回,至於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林靖淳法官鍾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宜均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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