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7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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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0783號債權人 莊清安 債務人 潘新發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潘新發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潘新發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及所附債權釋明文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8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及應釋明本件請求標的金額、計算式、完整之請求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等。詎上開裁定於107年10月8日寄存送達於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崇蘭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逾期迄今,債權人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