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聲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消債聲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聲字第6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世昌 相對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對人即債權人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嘉駿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債務人陳世昌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8日以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1年8月1日確定在案,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案件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依據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民事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書記官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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