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3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3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3859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榮嬌 (即 彭鈺 書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彭鈺書 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重新提出被繼承人彭鈺書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陳報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形(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法院家事庭函,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四、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兩件。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書記官張美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