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499號聲請人 陳皇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季芳劉正德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因原記載聲請事項有關利息起算日部分似有誤載,故請更正本件聲請本票票金額新臺幣(下同)15萬元(票據號碼:CH373210)、票面金額225,000元(票據號碼:CH373322)2紙之利息起算日(應分別自提示日即民國108年3月13日、108年6月13日起算)。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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