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竹調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竹調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竹調字第一五七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為財產應繼分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規定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為財產應繼分,請求相對人償還新臺幣三百萬元之事件聲請調解,惟因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六月四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佳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林淑瑜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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