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1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21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宗倫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4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宗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宗倫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2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再經本院以
100年度上訴字第3372號判決駁回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臺上字第149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1年6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4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蔡宗倫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2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經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3372號判決駁回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臺上字第149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101年6月18日起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原刑期終了日期為
104年6月1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26日,故刑期終了日期為104年5月22日。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年4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蕭世昌法官何燕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昱志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