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司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136號

聲請人 林春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安盛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為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應繳納聲請費1,500元,已繳納1,000元)

二、提出監察人審查通過簿冊之證明文件。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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