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輔宣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辭任輔助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輔宣字第13號聲請人 戴愛芬 律師相對人 莊林惠美關 係人 莊雪君
莊婉君
莊崇仁 上列聲請人辭任輔助人事件,未據繳納費用,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建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書記官林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