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1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1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0七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張銘謙 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乙○○因九十三年度自字第三一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時,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丙○○自訴被告乙○○背信等案件,業經本院九十三年度自字第三一號判決自訴不受理,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駁回,且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劉為丕法官賴淑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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