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54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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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5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5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昆慶 即 謝木土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陸小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玖萬貳仟柒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壹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