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96號原告豐利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雅莉 上列原告與被告采豐生活建築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36,0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6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振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