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事件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2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建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建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建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黃建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是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張永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良煜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附表┌────────┬───────────┬───────────┐│編號│1│2│├────────┼───────────┼───────────┤│││││罪名│竊盜│毒品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0年4月13日│101年5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31682號│101年度毒偵字第3091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364號│101年度壢簡字第165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4月18日│101年9月28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364號│101年度壢簡字第1656號││判決││││││││││├────┼───────────┼───────────┤││判決│101年5月14日│101年10月22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