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2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2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251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貳仟零玖拾肆元,及其中之新臺幣柒萬柒仟零貳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簡易庭法官范乃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書記官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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