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21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所載之有期徒刑柒月又拾伍日、有期徒刑柒月又拾伍日。如附表編號一、二之罪,於減刑後,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日期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一、二之罪於減刑後,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二,刑法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曾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宜芳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罪│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罪│├───────┼────────────┼─────────────┤│宣告刑│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所犯法條│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一項第四款│項第四款│├───────┼────────────┼─────────────┤│犯罪日期│九十年十月二十七日│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九十年度│九十四年度││案├───┼────────────┼─────────────┤│年│字│偵│偵││號├───┼────────────┼─────────────┤│度│號│一八五七0│三六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年│九十二年度│九十四年度│││案├─┼────────────┼─────────────┤│後││字│上訴│訴│││號├─┼────────────┼─────────────┤│事││號│一00五│四五八││├─┼─┼────────────┼─────────────┤│實│判│年│九十二│九十五│││決├─┼────────────┼─────────────┤│審│日│月│六│二│││期├─┼────────────┼─────────────┤│││日│三│十四│├───┼─┴─┼────────────┼─────────────┤││法院│最高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九十五年度│九十四年度││確│案├─┼────────────┼─────────────┤│││月│台上│訴││定│號├─┼────────────┼─────────────┤│││日│一二八│四五八││日├─┼─┼────────────┼─────────────┤││確│年│九十五│九十五││期│定├─┼────────────┼─────────────┤││日│月│一│三│││期├─┼────────────┼─────────────┤│││日│十二│二十│├───┴─┴─┼────────────┼─────────────┤│合於中華民國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柒月又拾伍日│有期徒刑柒月又拾伍日│├───────┼────────────┼─────────────┤│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