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74號聲請人 陳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78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7年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股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7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正隆股份有限公司│77NU00000000│1│20││├──┼──────────────┼──────────────┼───┼────┼───┤│0002│正隆股份有限公司│78NU00000000│1│162││├──┼──────────────┼──────────────┼───┼────┼───┤│0003│正隆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0│1│1000││├──┼──────────────┼──────────────┼───┼────┼───┤│0004│正隆股份有限公司│79NU00000000│1│364││├──┼──────────────┼──────────────┼───┼────┼───┤│0005│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0NU00000000│1│77││├──┼──────────────┼──────────────┼───┼────┼───┤│0006│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1NU00000000│1│129││└──┴──────────────┴──────────────┴───┴────┴───┘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書記官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