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5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553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即債務人邱垂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7,674元,及其中新臺幣95,397元,自民國95年9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