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97號原告甲○○被告乙○○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登報道歉以回復其名譽,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賠償損害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元,應徵新臺幣2,100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3月16日
書記官林素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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