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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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家繼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6號原告 周阿清 訴訟代理人 周銘皇 律師被告 周水金 訴訟代理人 周山凱 被告 周清石 訴訟代理人 林香仔 被告 周銘源
周阿典周阿嬌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啟明 被告 周阿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顯然之錯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表編號4權利範圍欄1/4之記載應更正為全部。分割方法欄原物分配,由原告周阿清、被告周水金、周銘源、周阿滿各取得應有部分1/28;被告周清石、周阿典各取得應有部分3/56,分割為分別共有應更正為原物分配,由原告周阿清、被告周水金、周銘源、周阿滿各取得應有部分1/7;被告周清石、周阿典各取得應有部分3/14,分割為分別共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應予裁定更正。
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湯國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書記官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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