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7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715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朱智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萬捌仟玖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本金柒萬伍仟肆佰叁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朱智楷於105年11月間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經債權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9年4月底尚積欠債權人78,925元整未為清償(消費款75,438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787元整及違約金700元整),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75,438元自109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