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財管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財管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財管字第143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乙○○間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
二、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應於聲請書狀內簽名或蓋章(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2項)。
中華民國95年12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1日
書記官陳俐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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