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59號上訴人大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郭文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巍哲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3,8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書記官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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