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易字第202號被告 廖修 上列被告廖修因竊盜案件,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審易字第202號判決在案,惟查被告現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從送達前述判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宏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亞筑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易字第202號被告 廖修 上列被告廖修因竊盜案件,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審易字第202號判決在案,惟查被告現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從送達前述判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宏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亞筑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