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郭正煌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旗簡字第209號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96年8
月28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
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業鑫
書記官 吳永叁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捌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
95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
記錄一覽表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
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吳永叁
法官陳業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吳永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