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95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6年4月10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另通知證人 李順從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書記官洪育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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