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六七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電信法案件(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七0一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六一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十三日以八十七年訴字第七0一號判決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三年,於八十七年九月七日確定在案。茲受刑人於上開緩刑前之八十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更犯罪,經最高法院於九十年六月七日以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三四六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月,於同日確定在案,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彥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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