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交易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易字第11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YULEKRISEARL(美國籍)選任辯護人范惇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16號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定期審理在案,惟查該被告居住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裁定正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