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705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705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70556號債權人高雄縣仁武鄉農會法定代理人戊○○
林憲 債務人丙○○債務人甲○○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乙○○法定代理人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佰伍拾參萬陸仟參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本件聲請,惟債務人對被繼承人 黃麗津 之財產為限定繼承,僅負限定繼承之責任,嗣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97年度繼字第141號限定繼承事件函一件為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書記官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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