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15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聲請人與 張馨 今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81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15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聲請人與 張馨 今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81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