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39號聲請人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代理人 江崇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13年6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因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的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21號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13年1月12日將裁定公告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或申報權利。因此,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45條之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本院調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21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憑。因此,聲請人聲請宣告前述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書記官李彥廷附表:113年度除字第39號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受款人1春岠進口用品批發商社土地銀行民雄分行112年10月12日30,109元SCAA7356311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