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4年度南小字第1544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樓
訴訟代理人 柯宏賢
張月瑜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南小字第1544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4年10月27日下午3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18公
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淑勤
書記官 林賢輝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伍仟肆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94年7
月15日起至民國94年8月18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
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4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林賢輝
法 官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
書記官林賢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