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桃簡附民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67號原告 孫唯恆 被告 蘇盈哲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8年度桃簡字第178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呂宜臻法官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燕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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