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中簡字第5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中簡字第5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中簡字第55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麗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54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戴麗娟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六合彩開獎日期表壹張、賭客匯款帳號冊壹本及六合彩用簽單本(空白)壹本,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犯罪事實:
㈠戴麗娟意圖營利而基於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在公眾得
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之犯意,自民國102年5月間某日起,提供臺中市○○區○○○○街○○號居所作為公眾得出入之賭博場所,供不特定賭客以電話下注,經營俗稱「六合彩」賭博。其賭博方式為俗稱「港二星」、「港三星」,以核對當期香港地區六合彩每星期二、四、六固定開出之中獎號碼決定輸贏。每注賭金為新臺幣(下同)10元,對中號碼者,以每注78元計算,「港二星」每注可得彩金57倍;「港三星」每注可得彩金570倍;未簽中者,所簽注之賭金則全歸戴麗娟所有,藉此以牟利。嗣於102年11月21日晚間6時20分許,為警持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在上址執行搜索查獲,當場扣得六合彩開獎日期表1張、賭客匯款帳號冊1本及六合彩用簽單本(空白)1本。
㈡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戴麗娟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現場
照片及扣案之六合彩開獎日期表1張、賭客匯款帳號冊1本及六合彩用簽單本(空白)1本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置信。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第
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1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1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佈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要旨參照)。是被告自102年5月間某日起至同年11月21日為警查獲之日止,分別於各期香港六合彩開獎前,以公眾得出入之自宅作為賭博場所,聚眾賭博或與賭客對賭,而為上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行為,分別係基於同一之經營六合彩簽賭之犯意,而反覆所為者,於行為概念上,應分別認屬包括一罪、實質一罪。另被告於同一次開獎前,多次與不特定人賭博之行為,時間緊接,罪名相同,數行為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社會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而亦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參照)。其所犯前開三罪間,係屬一行為觸犯三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獲取所需,以簽賭方式,貪圖不法利益
,助長賭博歪風盛行,敗壞社會不良風氣,時間長達將近6個月之久,所為殊不足取;惟考量其經營規模非鉅,自承迄今獲利僅約2萬元,犯後復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兼衡被告無刑事犯罪之前科紀錄(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扣案之六合彩開獎日期表1張、賭客匯款帳號冊1本及六合彩
用簽單本(空白)1本,均為被告所有,且係供本案賭博所用之物,此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千羽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貨幣單位為新臺幣,已提高30倍為新臺幣3萬元)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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