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7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7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777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陳鴻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壹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陳鴻文於民國99年7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460000元整。
1.其中25494元整,自民國104年0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03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臺幣1,000元計算之違約金。
2.其中64137元整,自民國104年0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45計算之利息,並暨自民國104年03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臺幣1,000元計算之違約金。
3.其中135551元整,自民國104年0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6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03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臺幣1,000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25182元整,及自上述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877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鴻文│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2.4│││25494││2月11日起││5│││元│││││├──┼───┼─────┼──────┼──────┼───────┤│002│新臺幣│陳鴻文│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2.4│││64137││2月11日起││5│││元│││││├──┼───┼─────┼──────┼──────┼───────┤│003│新臺幣│陳鴻文│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8.65│││135551││2月11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鴻文│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25494││3月12日起││台幣1,000元計│││元││││算之違約金。│├──┼───┼─────┼──────┼──────┼───────┤│002│新臺幣│陳鴻文│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64137││3月12日起││台幣1,000元計│││元││││算之違約金。│├──┼───┼─────┼──────┼──────┼───────┤│003│新臺幣│陳鴻文│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135551││3月12日起││台幣1,000元計│││元││││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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