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6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6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69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阮氏清娥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96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阮氏清娥係告訴人 張志雄 之妻,為有配偶之人,其竟於民國99年6月26日晚間10時許,在臺北縣三重市(現改制為新北市○○區○○○路○段○○號三和旅社201室,與不知情之男客 黃峰清 姦淫1次。嗣於99年6月26日晚間11時30分許,為警在上址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張志雄告訴被告阮氏清娥妨害婚姻案件,起訴書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依同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已於100年4月7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卷附之聲請撤回刑事告訴狀可憑,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劉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雅芳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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