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6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6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655號債權人 江文祥 債務人 李文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依聲請人提出之借款契約書,約定系爭借款為無息借款,聲請人請求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顯無理由,就利息部分之請求,應予駁回。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編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2條第6項公告施行前確定者,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債務人仍得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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