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157號原告 陳力綺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建隆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2,4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書記官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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