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家聲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酌定程序監理人報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聲字第243號聲請人 奚淑芳 律師關係人 楊慧英 法定代理人 蘇麗 如上列聲請人因擔任楊慧英之程序監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得請求之程序監理人報酬核定為新臺幣貳仟元。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102年度繼字第853號家事裁定選任為楊慧英之程序監理人,已於民國102年9月18日提出建議報告書。為此,請鈞院依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准予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聲請人酬金請求最低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元等語。
二、按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4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5,000元至38,000元額度內為之。前項酬金,包括程序監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程序監理人應就第一項之事由釋明之,亦為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依規定請求報酬,按上揭標準,並參酌程序監理人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就酬金數額之意見表示,而聲請人僅請求酌定報酬為2,000元,雖與其所付出之心力不成正比,但聲請人願意請求較低金額之報酬,或考量其本身經濟需求及關係人法定代理人配合意願高等情,原則上仍予以尊重,是本件報酬依聲請人意見酌定為2,000元。關係人即楊慧英之法定代理人 蘇麗如 應於7日內向本院預納。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洪筱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