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996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996號
原   告 長谷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坤銘
訴訟代理人  曹祐嘉
被   告  艾森豪 投資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麗淑
訴訟代理人  金祥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九年十二
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書記官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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