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8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856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6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附表:96年度除字第85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高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1│1000││├──┼───────────────┼──────────────┼────┼───┼────┼───┤│002│高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82063-5││1│569││├──┼───────────────┼──────────────┼────┼───┼────┼───┤│003│高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83202-4││1│227││└──┴───────────────┴──────────────┴────┴───┴────┴───┘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