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6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67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春帆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一0三年度聲沒字第九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捌包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春帆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一0二年度戒毒偵字第十七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上揭案件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八包,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以一0一年度毒聲字第二四九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戒治期滿後並於一0二年三月二十五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一0二年度戒毒偵字第十七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稽。而被告於該案遭查獲之白色結晶八包,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淨重如附表所示乙情,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一份在卷足憑,其確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國華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附表┌──┬─────┬─────────────────────────┐│編號│毒品種類│鑑定結果│├──┼─────┼─────────────────────────┤│一│甲基安非他│一、送驗白色結晶8包│││命│①檢體編號:B00000000:││││(1)檢驗前淨重0.055公克,檢驗後淨重0.041公克││││(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②檢體編號:B00000000:││││(1)檢驗前淨重0.385公克,檢驗後淨重0.376公克││││(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③檢體編號:B00000000:││││(1)檢驗前淨重3.413公克,檢驗後淨重3.399公克││││(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④檢體編號:B00000000:││││(1)檢驗前淨重3.393公克,檢驗後淨重3.373公克││││(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⑤檢體編號:B00000000:││││(1)檢驗前淨重3.351公克,檢驗後淨重3.340公克││││(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⑥檢體編號:B00000000:││││(1)檢驗前淨重3.384公克,檢驗後淨重3.371公克││││(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⑦檢體編號:B00000000:││││(1)檢驗前淨重1.882公克,檢驗後淨重1.871公克││││(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⑧檢體編號:B00000000:││││(1)檢驗前淨重3.395公克,檢驗後淨重3.383公克││││(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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