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自字第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自字第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自字第四八號
自訴人丙○○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自訴狀所載(附件)。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乙○、甲○○之住所均於台北市○○區○○○路○段○號,業據自訴人記載於自訴狀,又自訴人指稱被告乙○、甲○○係於八十九年八月中至刑事警察局(台北市○○區○○○路○段○○○巷○號)誣告自訴人恐嚇取財,亦據自訴人記載於自訴狀,足見該被告住所、犯罪地均非在本院轄區之內。從而,自訴人向本院提起自訴,揆諸上開說明,自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高愈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蘇彥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