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362號聲請人 朱國彰
張慧珠 林甬原 相對人 蕭明福 即聲請人
蕭俊松 蕭宗 熙相對人 蕭聖諺
葉 蕭鳳瓊 蕭淑琴 蕭淳 琪 蕭金花 蕭 劉秀鳳 陳 蕭清香 蕭文雄 蕭文福 蕭羽 珊 高淑 娟 高莉萍 高雅祺 蕭律彣 (即 蕭清味 ) 蕭廷棟 許正杰 許慶生 許益振 許明賢 許志全 許金松 鄭 蕭阿環 蕭漢杰 蕭雅羚 蕭玲玲 蕭淑玲 蕭玲霙 蕭美糧 蕭萬玉 蕭萬福 蕭金森 蔣 林雪 娥 林登流 林泉 林清河 林雪鳳 林家誼 蕭金地 林三保 林 宗保 林元寶 林坤保 林臻香 林麗卿 林樹枝 林樹銓 葉林綉 英陳 林綉霞 陳林綉玉 鍾朝作 鍾健志 鍾幸枝 鍾幸米 楊連 財 楊連丁 林 楊寶玉 楊鳳 釵 陳燕雪 陳威宏 陳永華 蕭 金定 蕭定玉 蕭定東 蕭定芳 蕭定南 蕭錦隆 蕭錦雲 蕭玉柱 蕭素蓮 許美蘭 王麗香 許國 祥 許婕玲 許明川 許碧華 林 蕭束霞 蕭却 蕭火連 楊 蕭安珠 許周 蕭木龍 蕭睦雄 李東豐 李性鴻 李俊概 李菊梅 楊 蕭速美 林 蕭速惠 蕭速珠 蕭呈昌 李美慧 蕭資永 蕭麗捐 蕭麗悧 蕭月雲 林明昌 林明雄 林惠珠 林汝美 黃菊梅 林 郁芳 林信 璋 林澤龍 蕭清蓮 蕭清田 林汝祝 蕭美滿 劉桂 坊 蕭尊賀 蕭雅閔 蕭明義 蕭明祿 蕭明焜 蕭瑞蓮 黃 蕭賢 柯姵安 柯慧珠 柯素雲 柯明輝 柯榮彬 陳和安 陳秋 霞陳 蕭阿葱 蕭紅綢 蕭羿心 蕭瑞邦 蕭瑞騰 蕭瑞謀 柯雅慧 柯雅芬 柯智偉 柯佑宗 蕭柏 永 柯玉蘭 蕭玉霞 蕭明聰 蕭明發 蕭明杉 蕭炳 蕭英華 蕭木春 蕭東明 蕭移連 蕭炎松 蕭順權 蕭對 黃進炉 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相對人 楊晉雯
張智荃 蕭福安 蕭明通 許順良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加計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第92、9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朱國彰等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經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9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除被告張智荃應單獨負擔之部分外)由兩造按判決附表一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擔,相對人蕭明福等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重上字第32號判決確定,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兩造按附表一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擔。全案業已確定,聲請人朱國彰等聲請為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併提出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地政規費收據聯單、戶政規費收據及華聲企業發展鑑定顧問有限公司繳費證明書等件到院。
三、又本件相對人經本院於裁定前命其於文到7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除相對人即聲請人蕭明福、蕭俊松、 蕭宗熙 (下仍稱相對人蕭明福等)外,其他相對人均遲誤上開期間迄未提出,爰僅先就聲請人及相對人蕭明福等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之,但其如曾於上開訴訟中支出訴訟費用,嗣後仍得另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併此敘明。經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查,兩造所預納、支出之訴訟費用,詳如費用計算書所示;至於聲請人朱國彰所列之文件印刷費新臺幣(下同)12,012元,因非屬訴訟費用,應予剔除。是以,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朱國彰等及相對人蕭明福等應負擔之費用,就相等之額為抵銷後確定之(計算式詳附註3)。準此,本件當事人各應賠償之金額,依費用計算書核計後,確定如附表所示金額,並均應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陳怡君費用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元)│預納人│├─────┼─────────┼─────┤│一審裁判費│86,437│朱國彰等三││││人│├─────┼─────────┼─────┤│地政規費│40,600│朱國彰│├─────┼─────────┼─────┤│鑑定費│95,000│朱國彰│├─────┼─────────┼─────┤│戶政規費│4,785│朱國彰││(戶籍謄本││││)│││├─────┼─────────┼─────┤│第二審裁判│129,655│蕭明福、蕭││費││俊松、蕭宗││││熙│├─────┼─────────┼─────┤│複丈費│23,800│蕭明福│├─────┼─────────┼─────┤│鑑定費│96,000│蕭明福│├─────┴─────────┴─────┤│合計:476,277元││朱國彰預納169,198元││張慧珠預納28,812元││林甬原預納28,812元││蕭明福預納166,317元││蕭俊松預納41,569元││蕭宗熙預納41,569元│└─────────────────────┘附表:
┌─┬───────────────┬───────┬───────┬───┬───┬───┬───┬───┬───┐│編│所有權人│訴訟費用負擔比│應負擔之訴訟費│應賠償│應賠償│應賠償│應賠償│應賠償│應賠償││號││例│用額│朱國彰│蕭明福│蕭俊松│蕭宗熙│張慧珠│林甬原││││││之金額│之金額│之金額│之金額│之金額│之金額│├─┼───────────────┼───────┼───────┼───┼───┼───┼───┼───┼───┤│1│蕭聖諺、葉蕭鳳瓊、蕭淑琴、蕭淳│108/2592│19,845│7,050│6,931│1,732│1,732│1,200│1,200│││琪、蕭金花、蕭劉秀鳳、陳蕭清香│││││││││││、蕭文雄、蕭文福、 蕭羽珊 、高淑│││││││││││娟、高莉萍、高雅祺、蕭清味、蕭│││││││││││廷棟、許順良、許正杰、許慶生、│││││││││││許益振、許明賢、許志全、許金松│││││││││││、鄭蕭阿環、蕭漢杰、蕭雅羚、蕭│││││││││││玲玲、蕭淑玲、蕭玲霙、蕭美糧、│││││││││││蕭萬玉、蕭萬福、蕭金森、 蔣林雪 │││││││││││娥、林登流、林泉、林清河、林雪│││││││││││鳳、林家誼、蕭金地、林三保、林│││││││││││宗保、林元寶、林坤保、林臻香、│││││││││││林麗卿、林樹枝、林樹銓、葉林綉│││││││││││英、 陳林綉霞 、陳林綉玉、鍾朝作│││││││││││、鍾健志、鍾幸枝、鍾幸米( 蕭乞 │││││││││││食之繼承人)│││││││││├─┼───────────────┼───────┼───────┼───┼───┼───┼───┼───┼───┤│2│ 楊連財 、楊連丁、林楊寶玉、楊鳳│54/2592│9,922│3,525│3,465│866│866│600│600│││釵、陳燕雪、陳威宏、陳永華、蕭│││││││││││金定、蕭定玉、蕭定東、蕭定芳、│││││││││││蕭定南、蕭錦隆、蕭錦雲、蕭玉柱│││││││││││、蕭素蓮、許美蘭、王麗香、許國│││││││││││祥、許婕玲、許明川、許碧華、林│││││││││││蕭束霞( 蕭顯之 繼承人)│││││││││├─┼───────────────┼───────┼───────┼───┼───┼───┼───┼───┼───┤│3│蕭却、蕭火連、楊蕭安珠、許周、│108/2592│19,845│7,050│6,931│1,732│1,732│1,200│1,200│││蕭木龍、蕭睦雄、李東豐、李性鴻│││││││││││、李俊概、李菊梅、楊蕭速美、林│││││││││││蕭速惠、蕭速珠、蕭呈昌、李美慧│││││││││││、蕭資永、蕭麗捐、蕭麗悧( 蕭城 │││││││││││之繼承人)│││││││││├─┼───────────────┼───────┼───────┼───┼───┼───┼───┼───┼───┤│4│蕭月雲、林明昌、林明雄、林惠珠│73/6048│5,749│2,042│2,007│502│502│348│348│││、林汝美、黃菊梅、 林郁芳 、林信│││││││││││璋、林澤龍、蕭清蓮、蕭清田、林│││││││││││汝祝、蕭美滿( 蕭炊 之繼承人)│││││││││├─┼───────────────┼───────┼───────┼───┼───┼───┼───┼───┼───┤│5│ 劉桂坊 、蕭尊賀、蕭雅閔、蕭明義│73/6048│5,749│2,042│2,007│502│502│348│348│││、蕭明祿、蕭明焜、蕭瑞蓮( 蕭欽 │││││││││││之繼承人)│││││││││├─┼───────────────┼───────┼───────┼───┼───┼───┼───┼───┼───┤│6│ 黃蕭賢 、柯姵安、柯慧珠、柯素雲│73/6048│5,749│2,042│2,007│502│502│348│348│││、柯明輝、柯榮彬、陳和安、陳秋│││││││││││霞、蕭紅綢、蕭羿心、蕭瑞邦、蕭│││││││││││瑞騰、陳蕭阿葱、蕭瑞謀、柯雅慧│││││││││││、柯雅芬、柯智偉、柯佑宗、蕭柏│││││││││││永、柯玉蘭、蕭月雲、林明昌、林│││││││││││明雄、林惠珠、林汝美、黃菊梅、│││││││││││林郁芳、 林信璋 、林澤龍、蕭清蓮│││││││││││、蕭清田、林汝祝、蕭美滿、劉桂│││││││││││坊、蕭尊賀、蕭雅閔、蕭明義、蕭│││││││││││明祿、蕭明焜、蕭瑞蓮、蕭玉霞、│││││││││││蕭明福、蕭明聰、蕭明發、蕭明杉│││││││││││、蕭炳(蕭𣸸泉之繼承人)│││││││││├─┼───────────────┼───────┼───────┼───┼───┼───┼───┼───┼───┤│7│蕭劉秀鳳、蕭文雄、蕭文福、蕭羽│45/2592│8,269│2,938│2,887│722│722│500│500│││珊、 高淑娟 、陳蕭清香、高莉萍、│││││││││││高雅祺、蕭清味( 蕭廷浪 之繼承人│││││││││││)│││││││││├─┼───────────────┼───────┼───────┼───┼───┼───┼───┼───┼───┤│8│蕭英華│44/2592│8,085│2,872│2,823│706│706│489│489│├─┼───────────────┼───────┼───────┼───┼───┼───┼───┼───┼───┤│9│蕭木春│0│0│0│0│0│0│0│0││││││││││││├─┼───────────────┼───────┼───────┼───┼───┼───┼───┼───┼───┤│10│蕭東明│0│0│0│0│0│0│0│0│├─┼───────────────┼───────┼───────┼───┼───┼───┼───┼───┼───┤│11│蕭移連│0│0│0│0│0│0│0│0│├─┼───────────────┼───────┼───────┼───┼───┼───┼───┼───┼───┤│12│蕭炎松│13/162│38,220│13,578│13,346│3,336│3,336│2,312│2,312│├─┼───────────────┼───────┼───────┼───┼───┼───┼───┼───┼───┤│13│蕭順權│13/162│38,220│13,578│13,346│3,336│3,336│2,312│2,312│├─┼───────────────┼───────┼───────┼───┼───┼───┼───┼───┼───┤│14│蕭對│184/2592│33,810│12,011│11,807│2,951│2,951│2,045│2,045│├─┼───────────────┼───────┼───────┼───┼───┼───┼───┼───┼───┤│15│黃進炉│44/2592│8,085│2,872│2,823│706│706│489│489│├─┼───────────────┼───────┼───────┼───┼───┼───┼───┼───┼───┤│16│蕭明福│55/1512│17,324│---│---│---│---│---│---│├─┼───────────────┼───────┼───────┼───┼───┼───┼───┼───┼───┤│17│蕭俊松│84/2592│15,435│2,834│3,878│---│---│---│---│├─┼───────────────┼───────┼───────┼───┼───┼───┼───┼───┼───┤│18│蕭宗熙│84/2592│15,435│2,834│3,878│---│---│---│---│├─┼───────────────┼───────┼───────┼───┼───┼───┼───┼───┼───┤│19│蕭炳│73/6048│5,749│2,042│2,007│502│502│348│348│├─┼───────────────┼───────┼───────┼───┼───┼───┼───┼───┼───┤│20│中華民國(國有財產署)│1/9│52,919│18,803│18,480│4,616│4,616│3,202│3,202│├─┼───────────────┼───────┼───────┼───┼───┼───┼───┼───┼───┤│21│蕭瑞騰│0│0│0│0│0│0│0│0││││││││││││├─┼───────────────┼───────┼───────┼───┼───┼───┼───┼───┼───┤│22│蕭瑞謀│0│0│0│0│0│0│0│0│├─┼───────────────┼───────┼───────┼───┼───┼───┼───┼───┼───┤│23│ 蕭柏永 │73/6048│5,749│2,042│2,007│502│502│348│348│├─┼───────────────┼───────┼───────┼───┼───┼───┼───┼───┼───┤│24│楊晉雯│25/2592│4,594│1,632│1,604│401│401│278│278│├─┼───────────────┼───────┼───────┼───┼───┼───┼───┼───┼───┤│25│張智荃│73/756│45,990│16,338│16,060│4,014│4,014│2,782│2,782│├─┼───────────────┼───────┼───────┼───┼───┼───┼───┼───┼───┤│26│蕭福安│115/5184│10,565│3,753│3,690│922│922│639│639│├─┼───────────────┼───────┼───────┼───┼───┼───┼───┼───┼───┤│27│朱國彰│991/15552│30,349│---│4,444│---│---│---│---│├─┼───────────────┼───────┼───────┼───┼───┼───┼───┼───┼───┤│28│林甬原│991/15552│30,349│8,945│9,550│1,715│1,715│---│---│├─┼───────────────┼───────┼───────┼───┼───┼───┼───┼───┼───┤│29│張慧珠│991/15552│30,349│8,945│9,550│1,715│1,715│---│---│├─┼───────────────┼───────┼───────┼───┼───┼───┼───┼───┼───┤│30│蕭明通│108/5184│9,922│3,525│3,465│866│866│600│600│└─┴───────────────┴───────┴───────┴───┴───┴───┴───┴───┴───┘備註:
1.附表中關於金額之計算,均以新臺幣/元為單位,元以下均四捨五入。
2.各共有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係以費用計算書所示訴訟費用總額新臺幣(下同)476,277元,乘以各共有人訴訟費用分擔比例所得金額。
3.計算式(新臺幣):
(1)朱國彰對蕭明福應負擔之費用為10598元,蕭明福對朱國彰應負擔之費用為6154元,為相等之額抵銷後,應賠償蕭明福4444元(00000-0000=4444)。
(2)蕭俊松對朱國彰應負擔之費用為5483元,朱國彰對蕭俊松應負擔之費用為2649元,為相等之額抵銷後,應賠償朱國彰2834元(0000-0000=2834);蕭俊松對蕭明福應負擔之費用為5390元,蕭明福對蕭俊松應負擔之費用為1512元,為相等之額抵銷後,應賠償蕭明福3878元(0000-0000=3878)。
(3)蕭宗熙對朱國彰應負擔之費用為5483元,朱國彰對蕭宗熙應負擔之費用為2649元,為相等之額抵銷後,應賠償朱國彰2834元(0000-0000=2834);蕭宗熙對蕭明福應負擔之費用為5390元,蕭明福對蕭宗熙應負擔之費用為1512元,為相等之額抵銷後,應賠償蕭明福3878元(0000-0000=3878)。
(4)林甬原對朱國彰應負擔之費用為10781元,朱國彰對林甬原應負擔之費用為1836元,應賠償朱國彰8945元(00000-0000=8945);林甬原對蕭明福應負擔之費用為10598元,蕭明福對林甬原應負擔之費用為1048元,應賠償蕭明福9550元(00000-0000=9550);林甬原對蕭俊松應負擔之費用為2649元,蕭俊松對林甬原應負擔之費用為934元,應賠償蕭俊松1715元(0000-000=1715);林甬原對蕭宗熙應負擔之費用為2649元,蕭宗熙對林甬原應負擔之費用為934元,應賠償蕭宗熙1715元(0000-000=1715)。
(5)張慧珠對朱國彰應負擔之費用為10781元,朱國彰對張慧珠應負擔之費用為1836元,應賠償朱國彰8945元(00000-0000=8945);張慧珠對蕭明福應負擔之費用為10598元,蕭明福對張慧珠應負擔之費用為1048元,應賠償蕭明福9550元(00000-0000=9550);張慧珠對蕭俊松應負擔之費用為2649元,蕭俊松對張慧珠應負擔之費用為934元,應賠償蕭俊松1715元(0000-000=1715);張慧珠對蕭宗熙應負擔之費用為2649元,蕭宗熙對張慧珠應負擔之費用為934元,應賠償蕭宗熙1715元(0000-000=1715)。